除非有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申请人须在以下八项中至少满足三项:全国或国际性奖项;以杰出成就为门槛的协会会员资格;主流媒体或专业刊物对本人及其工作的报道;担任评审;原创性的重大贡献;专业或主流出版物上的学术文章;在声誉卓著的机构担任关键或核心角色;高薪或高报酬。证据不易归类时,可以可比证据替代。
科学家与工程师最常满足的是学术文章、评审(期刊审稿、会议程序委员会)与原创贡献(被引、被采用、被产品化);创始人与商业人才则是关键角色(融资额、营收、团队规模可作旁证)、媒体报道与高薪。移民官并非各领域的专家,审查的是公众与行业对申请人的认可是否有客观证据。申请文件的工作,是将这种认可按标准逐项呈现。
插画、动画、3D、游戏、平面、时装、摄影、影视、音乐与表演等领域适用 O-1B,标准是卓异(distinction),即显著高于同行的一般水平,低于 O-1A 的杰出能力标准。六项标准、工会咨询意见、代理人结构以及作品署名分散的举证,在独立的艺术家专区详述。
O-1 不能由本人自行申请,须由美国雇主或美国代理人(agent)递交 I-129。三种常见结构:单一雇主直接申请;多个雇主或项目由一个代理人统一申请,附行程表与各方合同;创始人自己持有的公司作为申请方。移民局政策手册已明确,受益人持股的独立法律实体可以为其递交 O-1 申请,前提是公司与本人之间有真实的雇佣关系与治理安排。创始人到岗,O-1A 通常比 H-1B 更快,也不受十万美元费用影响。
递交前还需取得同行组织或工会的咨询意见(consultation);科学与商业领域没有对应组织的,可以用同领域专家的书面意见替代。加急申请时,移民局也可在无法取得意见的情况下推进。
依移民局法规,提交移民类申请不构成拒绝 O-1 批准或续签的理由。多数客户先以 O-1 到岗,同时按 EB-1A 或 NIW 的标准归档证据,两段申请共用一条证据链。O-1 获批时,我们同步给出绿卡证据路线图,此后的项目、论文与报道均按十项标准归档备用。
由我们提供清单与指导;律师研读申请人的论文、专利、项目与报道,共同确定要主张的三到四项标准,并对领域作适度而合理的界定。
推荐信初稿由律师撰写,每封侧重点不同;同步向同行组织或专家取得咨询意见。移民申请更看重推荐人的独立性,没有直接合作关系却愿意背书的权威,往往比熟识者更有说服力。
撰写申请信,将每一份证据对应到法条标准,编排上百页 Exhibit;雇主或代理人文件、行程表与合同一并定稿。
可加急,15 个工作日内首次回应。境内申请人转换身份后即可上岗;境外申请人赴领馆面签。
论文数量只是八项之一。审稿记录、会议程序委员会、开源项目的采用、被产品化的成果、导师与业界的推荐,都可以对应到评审、原创贡献与关键角色。研究型毕业生往往比预期更接近标准,建议先作评估。
新雇主或代理人重新递交 I-129,之前的证据档案可以复用,主要更新雇主文件与行程。递交后即可为新雇主工作。若原本由代理人申请且新项目在行程表范围内,视情况只需修正申请。
O-3 配偶目前不能申请工作许可。若配偶自身条件符合,可独立申请 O-1 或 H-1B。家庭需要双职工收入的,规划时应将这一点考虑在内;这也是 L-1 与 H-1B(I-140 获批后)的一个相对优势。
请提供简历与代表性成果,我们将按八项标准评估 O-1A 的可行性。艺术类申请人请见艺术家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