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通道共通:不抽签、无年度名额;配偶(L-2)可在美合法工作,子女可就读公立学校;均要求受益人在递交前三年内于境外关联公司连续任职满一年,且美国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存在合格的母子、分支或关联关系。
供应链经理、研发工程师这类岗位在市场上普遍存在,行业通用经验在 L-1B 项下不被认可,移民局要求的是公司特有、外部无法获得的知识。举证的关键在于雇主能够提供的内部材料:脱敏后的系统设计文档、版本变更记录、内部培训与认证记录,用以证明这套知识只能在公司内部习得。并将专门性量化:八百名员工中能独立运行并修改该系统的仅三人;附换人成本测算,说明新人从零上手到独立作业所需的时间,以及期间的缺货与滞销成本区间。
用工历史的断点也较为常见:社保由关联贸易公司缴纳、与劳动合同抬头不一致,是最常见的退件原因。对此应正面解释,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记录三线互证实际雇主始终为母公司,并将递交前三年内连续满一年的时段落在三条记录完全一致的时间窗内。
美国公司运营满一年后递交,L-1 可直接批准三年,免去新设办公室的一年期限制,省去一轮延期申请的规费与文书成本,以及一年后重新审查的不确定性。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等待。
EB-1C 是 L-1A 的自然延伸:境外关联公司任职满一年、赴美担任经理或高管、美国公司已运营满一年,即可由雇主担保申请第一优先绿卡,不需要劳工证。两段申请审查的是同一套要素:管理职能的四要素、组织架构、股权链条。因此从 L-1A 获批的第一个月起,我们即按季度归档招聘记录、工资税表与营收凭证,供一年后的延期审查与日后的 EB-1C 使用。
股权链条、境外任职历史、岗位可行性三项审查。评估结论为不可行的,不进入后续阶段。
八组材料清单、管理职能或专门知识论证、商业计划书配合、翻译与 Apostille 认证统筹。
I-129 递交与补件应对。是否加急按案件与时间压力单独决定。
DS-160、面签准备、行政审查应对,以及配偶与子女随行安排。
律师费按阶段报价;移民局规费(I-129 基础规费、Asylum Program Fee、Fraud Prevention Fee 等)实报实销,不并入律师费。
不能。L-1 的申请方是美国公司,递交时它必须已经存在、已取得办公场所并能证明与境外公司的关联关系。但注册到递交之间不必等待很久,案例页中的 L-1A 案例递交时美国公司成立四个月。公司设立与 L-1 材料可以并行准备,我们通常一并承接。
看的是与合格关联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是否连续、全职。集团内部调动不打断计算,但社保、劳动合同与工资发放主体要能相互印证。若三项记录不一致,应先行理顺、选定时间窗再递交。
三条路径:雇主担保走 PERM 劳工证;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杰出能力、且工作具有全国性重要意义的,自行申请 NIW;条件突出者升任 L-1A 后走 EB-1C。哪条更快取决于学历、岗位与排期,评估时一并给出。
请提供股权结构与拟派人员的岗位说明。公司设立与 L-1 申请可以并行推进。